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本文整理大全了诉讼中可可以用到的证据材料,下面让大家一块儿看看吧!
01
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结婚典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状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商有缺点、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址的证明;
(8)结婚以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有关证据;
(10)子女名字、性别、年龄、生活情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薪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地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字、数目、价格(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结婚以前、结婚以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投资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有关线索;
(17)债权债务状况及性质(结婚以前、结婚以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状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02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类型、数目、折价清单;
(3)被继承生活前债权、债务状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状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留、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舍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爸爸妈妈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需要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03
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薪资、收入情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情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成本票据;
(5)子女学费收取标准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04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建议;
(5)其他证据。
05
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状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状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状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06
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出货、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作用与功效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需要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按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需要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0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址、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置纠纷的有关证据;
(2)被告推行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遭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别、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5)需要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与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状况的证明(含出过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状况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址、起因的证据;
(2)被告推行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状况的证明(财产名字、数目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别等);
(4)财物修复所需成本的证明;
(5)产权存在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9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遭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别、有关照片等);
(3)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证明;
(4)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
因商品水平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商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商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商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有关部门水平鉴别证明;
(4)人身、财产遭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别人财产、人身导致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伤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别、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需要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与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状况的证明(含出过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状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
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公告;
(6)按企业内部规章规范处罚的有关依据;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薪资、资金等收入状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其他证据。
13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职员名单;
(6)出工职员劳动天数及应得薪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薪资、资金等收入状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别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公告或出庭传票。
16
房地产案件
(一)房子产权纠纷案件
(1)房子产权凭证;
(2)房子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共有房地产形成(一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地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子用、管理、收益状况证明;
(6)交纳房产税人的名字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子交易纠纷案件
(1)房子产权凭证;
(2)房子交易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交易房子的文件;
(4)关于房子出货状况的证明;
(5)交易双方出货、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作用与功效及房籍状况的证明;
(7)共有房子的其他共有人舍弃优先购买权和赞同出卖房子的证据;
(8)出租房子的承租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子出租纠纷案件
(1)房子产权凭证;
(2)房子出租许可证;
(3)房子出租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子水平状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子支出合理成本的凭证;
(6)原房子平面架构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房子第三出租的,原承租人舍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推行后)
(9)其他证据。
(四)房子腾迁纠纷案件
(1)房子产权凭证;
(2)房子出租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不是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子后作用与功效(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交易的,是不是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不是提前三个月公告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子第三出租的,原承租人舍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推行后)
(8)其他证据。
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赞同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质作用与功效证明;
(5)还款公告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出货、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状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出售、供应的书面公告;
(8)投保方公告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作用与功效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的合理建议;
(10)因为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手段防止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质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获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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