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其在公司持有些股权,不能直接实行企业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实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实行成本为限,不能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没办法确定的,可以参考申请实行人申请冻结的比率或者数目进行冻结。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是被实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企业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人民法院冻结被实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帮助实行公告书,需要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根据前款规定冻结被实行人股权的,应当准时向被实行人、申请实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状况书面公告股权所在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公司股份,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与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买卖场合买卖的股份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实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其在公司持有些股权,不能直接实行企业的财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