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了《上海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予以确认。
第五条
当事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办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具备前款第项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各方均无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是交通意料之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条
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根据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备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紧急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备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第七条
在具备三方以上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紧急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及无过错行为等多种情形的,参照本规定5、6、八条予以综合认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能调整为全部责任:
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驶报废车、无牌证车等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第九条
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没办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定责主要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