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款吃喝算贪污?
算贪污的。国内《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职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惩治公款吃喝的问题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如此的局面再也不可以继续下去了。
2021容易见到的贪污方法有什么?
贪污罪是指国家员工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有国家员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依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些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的财产。除此之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需要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借助本职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理财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借助因工作关系熟知作案环境、凭员工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的或对象等与职务无关的便捷条件。比如,会计借助与出纳一块工作的便利,趁机配制了出纳所管的保险柜的钥匙,将保险柜中的现金盗走,就不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是是偷窃行为。
第二,贪污的方法包含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是指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应上交而隐瞒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帐,擅自赠与别人或非法转卖等。所谓窃取,又称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比如,仓库保管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拿回家而不登记。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采购职员多报差旅费或谎报有关开支,骗取公款。至于其他方法,如借助职权,巧立名目,在少数几个领导人之中私分公款、公物。
除此之外,依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员工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同意礼物,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含两类职员:一类是国家员工;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
2021贪污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将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根据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防止、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状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能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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