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某某、吴某某开车于2023年4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所有些汽车系客运出租汽车,事故导致该汽车受损。孙某某于2023年4月15日将汽车送至某4S店进行修理,于2023年4月18日提车。另查明,吴某某为其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约》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买卖外事故,使得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导致的损失与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约用加黑加粗的字体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第1条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约,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包含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置、通用条约等),与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上述内容,赞同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投保人吴某某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孙某某将吴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停运损失1 440元(360元/天×4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第一,孙某某倡导的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不是赔付的问题,《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讲解第十一条第二款需要的明确说明义务在有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约有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责任,故孙某某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即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停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事故发生时间、结算时间、提车时间,本院酌定停运期间为4天。孙某某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结合当地客运汽车平均营运收入水平,本院酌情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员平均薪资支持停运损失1 200元(300元/天×4天)。据此,判决:1、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孙某某停运损失1 200元;2、驳回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问题1、什么是停运损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交通事故致使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问题2、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有什么不同?
答: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是财产损害的范畴。误工费是因人身受伤致使收入降低的损失,是人身损害的范畴。
问题3、哪个有权利倡导停运损失?
答:因停运损失是财产损失,故倡导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汽车登记所有人。
问题4、停运期间怎么样确定?
答:停运期间应为汽车没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事故发生后,假如用户准时将汽车送修,停运期间一般为送修之日至实质维修完毕之日。实践中,有的用户怠于将汽车送修或者修理完毕后怠于提车,致使汽车停运期间过长,这样的情况下对扩大多数的损失不予支持。
问题5、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假如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别,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别建议确定(申请鉴别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假如停运损失未经鉴别,停运损失标准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准则并结合当地客运汽车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问题6、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是赔付?
答: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不是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假如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约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状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质侵权人负责赔偿。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商业险条约都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除外项目,并且就该免责条约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问题7、倡导停运损失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答:停运损失一般标的额不大,建议尽可能通过调解方法处置。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假如当事人倡导的修理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汽车运行轨迹等方法对实质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假如经查实,当事人通过修理公司出具不真实证明,进行不真实陈述,过度夸大修理时长,将依法对不真实陈述及出具不真实证据的有关主体作出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讲解第十一条第二款需要的明确说明义务在有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