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规范,对于有重婚、婚外情等情形而致使婚姻破裂的,应付无过错方予以赔偿。婚外情的证据有什么效力?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以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一般表现为背着老婆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老婆以外的情人。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况,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
婚外情取证的证据效力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规范,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他们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
现实日常,不乏因怀疑他们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现在国内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质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非常难在保护无过错方需要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笔者觉得,原则上,只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使用某些“特别”方法对我们的权利进行救济。
关于是不是应该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的问题。
通常来讲,“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偷拍等方法采集证据非常有成效。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的存在利弊有非常大的争议。笔者觉得,国内现在并没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不适合倡导。除去私家侦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他们可能获得酬劳,也会是义务帮助。就此,笔者觉得,证据获得者的名字、身份并无关紧要,重点是获得证据的方法是不是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须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别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他们赞同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他们赞同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用,除非这类资料的获得办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有别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觉得,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重点是它是不是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含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指公民维持其私日常的秘密不为别人了解的权利。笔者觉得,其他人的个人隐私都需要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别人有权揭露和干涉。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知道别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page]
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知道隐私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侵权,需要拥有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与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知道别人的隐私,只不过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便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作用与功效,也没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不可以视为侵害隐私权。
综上,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渠道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备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除此之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法用,主如果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越合理限度而导致侵害别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