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不同之处
1、开除是是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置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了错误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和违纪辞退是行政处置,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需要应付犯了错误误职工准时进行处置,不能无故拖延处置时间。
辞退分两种状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国内现在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紧急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规范。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处置,没处置时限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反映了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意愿。
2、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主如果:它们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法;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职工时,可以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须在解除合同的公告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它们有什么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种方法的运用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一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方法,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这种权力。
2.各种方法的适用对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打造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适用的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等。
3.各种方法的适用缘由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是什么原因多种性质的。有些是惩戒性的,如:职工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状况。有些是非惩戒性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还有其它一些缘由,如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有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不是惩戒性的,更不是非惩戒性的,或者说既含有惩戒性的原因,也含有非惩戒性的原因。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适用是什么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是惩戒性是什么原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进步的角度看,以后惩戒职工的方法或许会简化为只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更便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与劳动争议的处置。然而现在还需要按现行的法规、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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