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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块医疗器械交易案看分期付款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

www.fqwsa.com 2025-06-19 合同纠纷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要紧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肯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伴随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合同作为维系经济运行纽带有哪些用途更为突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备尤为重要的意义,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急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审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铁民初字第30号(14日)

,原告西安铁路中心医院(简称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拓能医疗器械公司(简称**拓能公司)签订了《放疗设施租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拓能公司支付14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以租金形式支付;租售期限10年,第1年至第2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拓能公司设施收益的80%、第3年至第4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拓能公司设施收益的70%、第5年至第10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拓能公司设施收益的50%,被告**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95.6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筹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至间向被告**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140万元。,设施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施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获得医疗器械商品生产注册证书,不能投入用。,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家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下半年可获得该商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止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拓能公司和生产厂家仍未提供该商品的资质文件。

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觉得:被告**拓能公司在设施安装后不可以准时提供该设施的生产注册证书,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缓期限内仍没办法提供该商品的资质文件,从而致使成套设施到今天没办法用,合同没办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履行协议投资数百万元,协议签订4年多,从未治疗一例患者,损失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拓能公司签订的《放疗设施租售协议书》并需要被告**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

被告**拓能公司觉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拓能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名为租售,实为合作关系,而不是交易关系;被告**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配送的加速器、模拟定位机、放疗系统(含电动光栅)都是合法厂家生产的商品。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自愿选定GK-2100直线加速器,该加速器是新品,是原告自愿订立的合作协议,因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诉称到才了解该商品没生产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付款方法为租金,分十年还清。原、被告并未约定GK-2100电子直线加速器获得的许可证时间,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因此,被告**拓能公司并无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选择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作临床试验是事实,双方进行合作也是事实,因此,双方订立协议书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由法院来确定,但缔约过错是双方的,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第二项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加速器、定位机、放疗系统是三个独立的系统,没相互依靠性,除去加速器外,定位机、放疗系统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正在用当中。综上,合同约定了相应义务,但没规定获得许可证的时间,如约定时间则收取的成本会发生变化。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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